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81号,以下简称《 办法》)。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新规定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需要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明确相应衔接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
二、适用范围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集中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便利店
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食用农产品在农业活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中获得的以下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植物及其产品、动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
注: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 *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23 年3 月*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三、修订要点
1、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1) 街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
2)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规定。
2、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
2)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
3)对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明确提出做好食品安全防护等相关要求;
4)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3、完善法律责任
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部分条款起罚点适度下调。
四、《办法》如何体现与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衔接
1、将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产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并鼓励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
2、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进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食用农产品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3、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
1)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未按照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信息、带证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情形,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
2)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不合格带证食用农产品流向信息,及时追查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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